盐都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

    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,拟定并组织实施管理、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以及测绘管理的有关政策;组织制订我区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、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。
    (二)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上规划、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指导、审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,管理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;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、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。
    (三)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;实施农地用途管制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组织指导土地复垦开发整理,监督耕地开垦,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。
    (四)依法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、出让、租赁和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,负责国事土地招标、拍卖工作,管理土地市场,承担土地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;依法管理农村集体非农用地,加强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;承担报市、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农地转用、征(使)用的审查、报批工作。
    (五)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;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、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;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;指导组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估,负责评估报告备案工作。
    (六)监督检查区域范围内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组织查处违法案件。
    (七) 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和采矿权转让审批;管理矿业权市场;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。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,管理地质资料汇交,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;参与矿产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;制定地方性地质勘查计划;管理地勘成果;对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、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。
    (八)负责矿产资源勘查、开采过程中矿产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;组织矿产开发生态环境治理。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、监测和防治,保护地质环境;负责区内地热水、矿泉水开发利用管理。审查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的地质环境条件评估结论;指导水文、工程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。
    (九)安排省、市、区财政拔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、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;完成省、市、区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、协收任务。
    (十)结合本区实际,制订全区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,并及时总结经验,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。
    (十一)负责全区土地、资产资源管理科学技术及宣传和教育工作,组织、指导国土资源干部培训。
    (十二)管理局机关、直属事业单位和镇国土资源所的人事、财务等工作,加强全区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建设。
    (十三)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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